第一节 革命与战争的正当性
一、政治经济学视角
大清在西方的压力下被动地加入到全球秩序当中,走上转型之路。近代以来的全球秩序,其底层的动力机制是国际贸易体系,斯密、李嘉图等人为代表的英国古典政治经济学,为此一体系赋予了伦理意义。但在这一体系当中,内蕴着革命与战争的动因。
英国古典政治经济学的自由贸易理论,以微观经济学当中的个体为单位来讨论经济问题,从个体直接过渡到全球经贸体系,中间没有国家环节的过渡。这就带来一个结果,它忽视了经济当中的分配问题。当然,从另一个角度说,这些思想家并未忽视这一问题,而是认为:一方面,分配问题不应由政治来干涉,而应由市场自动完成;另一方面,随着全球自由贸易的充分发展,“由于增加生产总额,它使人们都得到好处,并以利害关系和互相交往的共同纽带把文明世界各民族结合成一个统一的社会”。“只要资本能自由流向运用最为有利的国家,利润率就不会有任何差别。” 世界经济会在自由贸易当中形成均衡,最终将使得所有人普遍受益,分配问题于是自然被消解掉。
但更进一步的问题也就来了。一个问题是,这种均衡究竟需要多久才能达成呢?英国古典政治经济学家对此并未给出明确答案,但他们无意中提供了一种辩护策略,就是任何国际贸易失衡以及社会经济的分配失衡,都是因为时间仍不够久,均衡仍未达成。这样一种解释当然逻辑自洽,但凯恩斯为反驳此论曾经说过:“从长久来看,我们都将死去。”倘若全球经贸秩序的均衡结果,被推到过于久远以后才能实现,在实践中,相当多数人就会拒绝接受。一方面,长久无法实现的理论的可靠性有多大呢?另一方面,没有理论可以证明下一代人就比这一代人更有价值,因此这一代人应该无条件地忍受痛苦而为下一代做牺牲。另一个问题是,如果有国家利用政治手段制造对自己有利的世界经济不均衡,虽则从长期看这种手法不会有用,但从短期看它确实可以获益,那么又该如何呢?
一旦考虑到这些问题,则政治、国家的重要性就会被提出来。这可能会通过两个角度呈现出来。
一个角度是类似于19世纪初期的德国政治经济学家弗里德里希·李斯特的主张,他基于对斯密等人的批判,形成了“国民经济学”理论,提出:“政治经济或国家经济是由国家的概念和本质出发的,它所教导的是,某一国家,处于世界目前形势以及它自己的特有国际关系下,怎样来维持并改进它的经济状况;而世界主义经济(指斯密的理论——笔者注)产生时所依据的假定是,世界上一切国家所组成的只是一个社会,而且是生存在持久和平局势之下的。” 这种角度认为国家、民族是一个不可被取消的本质性存在,国际秩序的行为主体首先是国家、民族,个体的活动只有在这一框架下才成为可能。其理论结果自然会是对于充满古典德性的战争的赞许,对于民族与民族之间的命运斗争的关注;国家内部的分配问题并不是其首要关注,除非该问题会影响到国家的综合能力的提升。经济政策要从属于国家的政治目标(甚至可说是国家的政治神学目标)。
另一个角度则不会将国家、民族做本质主义理解,而是从全球贸易的收益分配问题出发,来提出政治、国家问题,认为国家的重要职能在于调节经贸过程所致的不均衡。
从不是“足够长”的时段来看,并非所有国家在全球贸易过程当中都同等受益;就特定国家内部来看,也不是所有群体都同等受益。在远洋贸易,尤其是工业革命在西方国家率先发展起来之后,人类获得了从未梦想过的经济发展速度,人类财富极大增加。但就国家间关系而言,沃勒斯坦所说的“中心国家”与“半边缘国家”以及“边缘国家”或“边缘地区”,在全球贸易过程中所获得的利润分配是相当不公平的;有些不公平是由正当性存疑的政治、规则壁垒所致,有些不公平是因“时间不够长”、均衡尚未达成所致。就特定国家内部而言,其社会结构急剧变化,新财富的分配问题遂成为一个严峻的政治问题。在传统的农业社会当中,财富分配虽然很不平等,然而拥有财富的贵族,其财富上附着有很多的社会义务,穷人因此能够分享到财富的好处,社会不至于产生撕裂,但是这样一种财产权制度的经济效率不高。依照现代法权所重新界定的财产权,财产上附着的社会义务都被剥除,其经济效率更高,但穷人因此丧失了在过去的时代所能获得的财富使用的分享机会,社会于是开始产生了阶级对立。倘若放任贫富分化发展下去,会出现严重的社会伦理危机,经济发展不可持续,严重到一定程度,就会走到发生社会革命的地步。
这两种分配上的不均衡本属经济问题,但倘若无法通过经济途径获得解决,人们就会尝试用政治途径来解决它:对内,这会导向革命;对外,这会导向战争。这样的战争或革命,虽然不一定有助于解决前述问题,但它们有着深刻的伦理基础,这一点是不能否认的;它们也经常能够动员起宏大的社会运动,构成人类历史中的宏阔篇章。
二、政治哲学视角
英美所主导的现代世界秩序,起于经济过程对于人类多种多样的生活世界的抽象,如此才能获得一种跨国家跨文明的、超越于各种差异性之上的普遍规则体系。
但这里也蕴含着一种危险,即“人”在此过程中也会被高度抽象化,被还原为一种单向度的经济性存在,人的复杂多维度的诉求被抽象掉了。卡尔·波兰尼便谈道:“将劳动与生活中的其他活动相分离,使之受市场规律支配,这就意味着毁灭生存的一切有机形式,并代之以一种不同类型的组织,即原子主义的和个体主义的组织。”如此一来,市场经济的高度发展便伴随着巨大的社会代价。个体被剥离于传统的温情秩序,进入到一种高度非人格化的冰冷秩序当中;生产的效率大幅提高,但是生产不一定是为“人”的,文化的多样性也可能在这样一种经济的抽象中被稀释掉,以至于一些真正的价值会因此弥散。所以李斯特曾经抨击斯密的理论:“这个学说不过是一个价值理论,不过是一个店老板或商人个人的理论;它并不是一种科学的学说,并没有说明,为了国家的文化、福利、权力、存续与独立自主的特殊利益,怎样使一个完整国家的生产力得以产生、增长并得以继续保持。”
现代复杂治理必须有一种对于人类现实秩序的抽象,但基于经济的单向度抽象只能帮我们理解和处理特定领域的问题,这是远远不够的。其对“人”的尊严、对社会的健康都会带来伤害,并最终反噬由此建立起来的秩序本身。英国作为现代经济的先行者,以及直到二战前的世界霸主,可以在全球贸易过程当中较之其他国家占据更加有利的位置,获得更多资源以缓解本国所遭遇到的相关困境,但这很可能是以其他国家的利益为代价的。这也就为其他国家对于英国秩序的反抗提供了一种政治哲学的正当性基础。
英国在近代西方的争霸战中,作为离岸平衡者,不断地在欧陆诸国间变换盟友,以便打造欧陆的均势秩序,使得欧陆诸国之间彼此牵制,英国则可以放手在海洋上获取自己的利益。最终英国成为海上霸主,并主导了全球的贸易和金融秩序。这就带来了一个结果,由于全球秩序的法权化表达——国际法——相当程度上是依靠条约、案例的累积而逐渐形成的,国际法的演化对于国际活动当中的先例便会有某种路径依赖,即便这些先例是在特定情境下形成的,但国际法后续的演化逻辑仍然会依赖于该路径的展开。这对于先行国家来说,会有助于保持自己的国际优势;而对于后进国家来说,这样一种国际法在道德上和法理上都是可疑的。所以施密特会抨击它,认为现行的国际法不过是“将一系列可疑的先例普遍化,这些先例多半是基于偶然性的或者全然异质性的情境,结合于或多或少被普遍认可的规范;而这些规范越是被普遍地、积极地‘认可’,它们在具体案例中的适用就越容易产生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