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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五三章 秦以何亡(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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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以何亡?

这是扶苏思考了整整五年,如今已经进入第六年的问题。

结合后世史家观点,以及自己这几年来的亲身体验,扶苏将这个问题归结到了五个可能的方面。

首先是道德因素。

这是整个历史中,一直为历代儒家学者最重视的观点。

其中最著名的当属因被收录入《史记》而广为流传的贾谊《过秦论》:“秦以区区之地,千乘之权,……。然后以六合为家,崤函为宫,一夫作难而七庙隳,……。何也?仁义不失而攻守之势异也。”

这个论点不能说是完全错误,但至少是有失偏颇的。

秦朝的统治是否是残暴的?

单看始皇为修筑长城、骊山墓、阿房宫而发动的大规模徭役,以及无数被判终生苦役的罪犯(城旦舂、隶臣妾和鬼薪白粲都是无期徒刑,只会逐渐从城旦舂往鬼薪减刑),还有名目繁多几乎可以写成一部专业著作的死刑方式,就可以看出秦一代的确是有着残暴的刑罚和剥削的。

然而有一个设想是可以成立的:如果其他国家拥有秦的实力,那么它们的所作所为也许与秦相比,不会有多大的差别。

在现代人看来极为残酷而无法接受的肉刑,对于秦以及它之前的时代人民而言,是司空见惯的。

只以之前所说的弃灰律做例子,在商代弃灰于道是会斩断右手的,而在秦代只是刮掉胡子眉毛而已,这已经说明了至少在某些律令上,刑罚是在减轻,而非加重的。

至于名目繁多的死刑,也基本上并非是秦原创的。

比如炮烙、镬烹等刑罚,经常见诸战国其他国家的记载中,著名的就有周夷王烹杀齐哀公。

秦之前有纣王烹伯邑考,秦之后有项羽烹杀周珂、明宣宗烹杀朱高煦。

另一个最显著的例子就是汉代。汉承秦制,可不仅仅是继承了它的郡县制。

从出土的法律文书可以很明显地看出,直到汉文帝改革刑制之前,汉代的刑罚相比秦代是没有减轻的。

翻看文献可以得倒一个很有意思的结论,儒家大本营,齐鲁之地的王似乎是犹为钟爱烹杀这样严酷的刑罚的。

甚至在“刑乱国用重典”的指导思想下,可以谨慎地认为,在汉代的早期,刑罚的残酷程度相比于秦代是有一定程度的加强的。

因此与其说是儒者们反对秦是由于它的严刑峻法,不如说是反对秦更为有效地推行了苛政,以及秦一直坚持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以至于享有特权的少数人也同样成为了“受害者”。

紧随在第一点之后的,同样是道德论者的一个特殊论点。那就是秦之亡,还在于关键人物的智能缺陷。

秉持这个观点的,并最为全面阐述的同样是贾谊。他在《过秦论》中毫不客气地指出:“三主惑而终身不悟,不亦宜乎?”

贾谊认为,秦始皇刚愎自用不肯纳谏,秦二世同样如此,而子婴则软弱和生性孤独——赵高在杀二世将子婴奉为王时,并没有给他“皇帝”的尊称,因此一贯认为子婴不为三世。

《汉书》的主要作者班固同样认为二世极为愚钝,说他“人头畜鸣”。但对于始皇帝,他虽然将其称为吕政——以诽谤他的出身——却称赞始皇“盖得圣人之威”,认为他所创建给后世君主的政治制度是十分优秀的。

同时,班固也为子婴进行了一定程度的褒扬,认为他尽管表现出软弱和缺乏锻炼的性格,但至少他有勇气杀死赵高,认为“婴死生之义备矣”。

这个观点看似客观,但其实是儒家从道德上批判秦朝的思想的自然延伸:正因为秦朝苛政害民,所以他的统治者自然得不到上天庇佑,而成为有缺陷的人。

这种因果倒置的结论,是唯心主义的正常逻辑。

对秦朝灭亡进行的第三点总结是指责它摒弃传统。

博士淳于越是以这一观点最早进行对秦帝国政策的批评的,认为秦的政策与古代圣王之制大相径庭。而他对始皇的进谏直接导致了李斯关于焚书的建议。

从此以后,李斯的建议一直是陈腐的儒家对秦朝进行批判时极为喜爱引用的材料。

贾谊同样没有缺席在这一层面上的批判:“借使秦王计上世之事,并殷周之迹,……裂地分民以封功臣之后,建国立君以礼天下”——如果做到这些,帝国就不至于灭亡。

这一观点是极为可笑的,李斯在淳于越奏对之时就已经对他进行了详尽的批判,他以周为例,说明了分封诸侯国只会引起国家的内乱,导致中央政权的衰落。

即使对历史只有一知半解的认识,也会知道行政的本领应该是在于将国家置于中央统治之下,而不是将其分为属国。

汉代在这一方面对传统所做的让步,给其自身造成了极为严重的伤害。

第四个观点是现代马克思主义历史学者们所提出的,它可以笼统概括为社会因素。

通过《史记》详尽到让人疑惑的记载(它甚至记录了人们的密谈),陈涉在带领囚犯开始造反之前,曾是一名雇农,或许甚至是契约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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